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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评价证书资质

来源:水土保持评价证书资质 日期:2024-04-28 浏览量: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

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评价证书资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水土保持评价证书资质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2、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五)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近 3 年内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方案编制单位)、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单位)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技术人员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期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停薪留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停薪留职证明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聘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本单位近期至少连续 6 个月工资证明;劳动合同;

(八)申请监测单位水平评价提供监测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九)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发布通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一般于每年 4 月发布开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开放“水平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一般开放 3 个月,“系统”关闭后受理截止。


第十一条 

材料报送。申请单位应同时制备纸质和电子版 申 请 材 料 。 电 子 版 材 料 在 中 国 水 土 保 持 学 会 网 站(www.sbxh.org)“系统”填报,纸质申请材料在“系统”关闭后 5 个工作日内邮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材料。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信用状况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材料初审。受理截止后 2 个月内,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申报材料格式、基本条件、纸质和电子材料一致性等进行初审,并对信息公开中接收到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调查、核实、裁定,裁定结果与评审结果有变化的应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定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包括 1正本和 3 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十九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业绩、质量管理和信用度。


第二十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打分法,满分 100 分。(一)基本条件分: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得基础分5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得分。

(二)技术人员分:根据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加分,满分21 分。

(三)仪器设备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加分,满分 3 分。

(四)业绩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近三年业绩情况加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满分 28 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满分25 分。

(五)质量管理分:根据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加分,满分 1 分。

(六)信用度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失信情况减分,最多减 50 分。

(七)奖励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获得的奖励情况加分,最高 5 分。


第二十一条 

水平评价星级根据综合打分确定。得分50~60(不含)分为一星级,60~70(不含)分为二星级,70~80(不含)分为三星级,80~90(不含)分为四星级,90~100 分为五星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赋分标准见附件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赋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信用信息查询、举报核实等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技术服务质量;

(三)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其记入信用记录,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或证书,并在 2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对存在第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在其原评分结果基础上通过扣减分值的方法,重新确定水平评价证书星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参加水平评价的,星级以新评价结果为准,原水平评价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水土保持评价证书资质

注:

1、评分总分值低于 50 分的不参与评星;高于 100 分的按 100 分计;

2.专业技术职称高的可以降档使用;

3.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4.单位业绩数量与批复文件对应,一个批复文件对应一个业绩;

5.单位业绩项目层级以水保方案批复单位层级为准,业绩层级高的可降档使用;

6.单位业绩时间以水保方案批复文件时间为准;

7.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等 15 个副省级城市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省批方案计;

8.联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业绩(或奖励),牵头单位按 0.6 的权重计算,参编单位平分剩余的 0.4 的权重分;

9.单位业绩分值完成部批业绩超过 4 个的,部批业绩得分按 20 分计,多出的业绩可按省级业绩计分;市县级和省级得分累计上限不超过 17 分的按实际计,超过 17分的按 17 分计;

10.注册土木工程师包括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 4 类;

11.水土保持类专业包括: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沙漠治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


12.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专业包括: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水利技术、农业水利工程技术、城市水利;智慧水利技术;智慧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工程实验与检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文与水资源;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文自动化测报技术;水信息技术;水文测报技术;水政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排水与环境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水工结构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灌溉与排水技术;机电排灌工程技术;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河务工程与管理;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治河与港航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务管理;土木工程;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工民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铁道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盾构施工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土木工程检测技术;钢结构建造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智能建造技术;智能建造工程;智能建造;城市地下工程;建筑智能检测与修复;测绘工程;测量工程;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水文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水文与工程地质;水工结构;水工建筑;


13.其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包括:建筑学;智慧建筑与建造;地理科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制图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矿山测量;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测绘工程技术;国土测绘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测绘;无人机测绘技术;遥感科学与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工程测量与监理;工程测量技术;导航与位置服务;导航工程;导航工程技术;地图制图与数字传播技术;空间数字建模与应用技术;地理国情监测技术;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工程;资源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球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生态学;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城市水净化技术;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环境监测与减排技术;环境监测与评价;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室内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环境保护

技术;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技术;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核辐射检测与防护技术;核与辐射检测防护技术;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水环境监测与保护;水质科学与技术;环境评价与咨询服务;环境管理与评价;污染修复与生态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清洁生产与减排技术;绿色低碳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智能环保装备技术;环保设备工程;土壤与农业化学;土壤学;农业资源利用;农业工程;现代农业;农业技术与管理;现代农业技术;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智慧农业技术;农学;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土地整治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城市设计;林学;林业技术;智慧林业技术;植物学;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经济林;园林;园林技术;城市园林;园林技术;园艺;风景园林;园林设计;景观建筑设计;草业科学;地质工程;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工程力学;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经济类。


14.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为工程系列或明确为上述专业的均可。


水土保持评价证书资质

注:

1.评分总分值低于 50 分的不参与评星;高于 100 分的按 100 分计;

2.专业技术职称高的可以降档使用;

3.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4.单位业绩数量原则与方案批复文件对应,一个方案批复文件对应一个业绩(分标段开展监测的,一个标段为一个业绩;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算一个业绩);

5.单位业绩项目层级以水保方案批复单位层级为准,业绩层级高的可降档使用;

6.单位业绩时间以验收鉴定书印发时间为准;

7.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等 15 个副省级城市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省批方案计;

8.联合完成的监测业绩(或奖励),牵头单位按 0.6 的权重计算,参加单位平分剩余的 0.4 的权重分;

9.单位业绩分值完成部批业绩超过 3 个的,部批业绩得分按 18 分计,多出的业绩可按省级业绩计分;市县级和省级得分累计上限不超过 14 分的按实际计,超过 14分的按 14 分计;

10.水土保持类专业包括: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沙漠治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

11.遥感与地理信息类专业包括:地理信息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制图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矿山测量;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测绘工程技术;国土测绘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测绘;无人机测绘技术;遥感科学与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地图制图与数字传播技术;空间数字建模与应用技术;地理国情监测技术;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12.其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包括: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水利技术、农业水利工程技术、城市水利;智慧水利技术;智慧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工程实验与检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文与水资源;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文自动化测报技术;水信息技术;水文测报技术;水政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排水与环境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水工结构

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灌溉与排水技术;机电排灌工程技术;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河务工程与管理;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治河与港航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务管理;土木工程;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工民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铁道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盾构施工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土木工程检测技术;钢结构建造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智能建造技术;智能建造工程;智能建造;城市地下工程;建筑智能检测与修复;测绘工程;测量工程;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水文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水文与工程地质;水工结构;水工建筑;建筑学;智慧建筑与建造;地理科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环境科学;环境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工程;资源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球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生态学;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城市水净化技术;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环境监测与减排技术;环境监测与评价;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室内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技术;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核辐射检测与防护技术;核与辐射检测防护技术;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水环境监测与保护;水质科学与技术;环境评价与咨询服务;环境管理与评价;污染修复与生态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清洁生产与减排技术;绿色低碳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智能环保装备技术;环保设备工程;土壤与农业化学;土壤学;农业资源利用;农业工程;现代农业;农业技术与管理;现代农业技术;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智慧农业技术;农学;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土地整治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城市设计;林学;林业技术;智慧林业技术;植物学;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森林保护;经济林;园林;园林技术;城市园林;园林技术;园艺;风景园林;园林设计;景观建筑设计;草业科学;地质工程;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工程力学;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经济类。

13.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为工程系列或明确为上述专业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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